《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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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
1997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深圳湾口岸启用时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圳湾口岸启用时间的批复
国函〔2007〕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湾口岸有关事项的请示》(粤府电〔2007〕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深圳湾口岸于2007年7月1日零时开始启用。
国 务 院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1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在一些媒体上出现了“陷阱女人”、“心动,行动”、“夜来香”等内容的声讯服务广告。这些广告,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声讯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持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无上述资格者,不得发布声讯服务广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二、声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对于发布含有上述问题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三、声讯服务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声讯服务广告中必须含有企业名称以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二OO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