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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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1]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具有行政复议、应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是指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颁发的,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备的证书。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是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身份证明,表明持证人可以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
第四条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持证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享有与律师相当的查阅案卷资料、了解案情等权利。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和核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件的具体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可以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由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
(三)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可以直接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
(二)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证书的;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
第九条 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条件的个人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其组织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三)考试合格后,统一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每两年度须注册,加盖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注册专用章。未经注册的《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注册培训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应当收回其《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复议应诉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承办机构及职责,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档案。在每年注册培训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通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6〕2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增加成员单位和调整成员的请示》(公部请〔2006〕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为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调整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同意增加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办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补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能源办副主任马富才为联席会议成员。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陈冀平 中央综治办主任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力军 环保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马富才 能源办副主任
苏树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作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