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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7:28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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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抚顺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成份的中小企业,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当地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行为侵害时,均可按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抚顺市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办理全市中小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专门机构。抚顺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设在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维权投诉中心”,负责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受理侵权投诉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受理在所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成份的中小企业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重大复杂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有关行政机关。
  (三)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对承办的投诉案件拖延、推诿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
  (五)对重大紧急的投诉事项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对投诉事项及办理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根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分析中小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适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七)每年度开展一次中小企业评价市维权投诉中心活动。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市维权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一律不收费。
  第五条市维权投诉中心负责指导全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工作。包括各县、区级投诉中心的设立、验收等。
  第六条市维权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范围:
  (一)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投诉。
  (二)在办理各种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部门推诿、拖拉、吃、拿、卡、要的投诉。
  (三)政府部门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投诉。
  (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企业意愿,采取行政手段,指定产品生产单位,要求企业购买其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的投诉。
  (五)政府部门参与行业竞争造成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投诉。
  (六)企业要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有关实际问题,相关部门无故拖延、推诿、不愿办理的投诉。
  第七条在本市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各类经济成份企业可采取面谈、传真、电话投诉等方式投诉,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投诉对象、投诉电话、事实和理由、投诉人或投诉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市维权投诉中心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必须做好登记,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答复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维权投诉中心对已受理的事项,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属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由市维权投诉中心督促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须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市维权投诉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凡在规定时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市维权投诉中心说明理由,并提请延长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投诉事项,由市维权投诉中心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牵头处理,相关行政机关协办。
  (四)对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由市维权投诉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
  第十条投诉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并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由市维权投诉中心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处理并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办理:
  (一)经过市维权投诉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
  (四)投诉人无故不参加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市维权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第十二条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属于市维权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市维权投诉中心应在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属于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的,由承办单位按市维权投诉中心交办意见,在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人,并抄送市维权投诉中心。
  第十三条市维权投诉中心负责查询和督促投诉案件的进展和办理情况。有关承办单位对维权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投诉人的,由市维权投诉中心负责督办。超过督办期限仍然不能答复投诉人的,市维权投诉中心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发现被投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打击报复投诉人,由市维权投诉中心报请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维权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抚顺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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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确保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上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节日市场稳定、和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应急预案,责任落实到人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运发〔2005〕351号),进一步细化节日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节日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节日市场供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供应偏紧、可能出现脱销断档的商品,要全面掌握生产、库存、消费、调入调出等情况,尽快落实能够紧急动用的货源。把建立应急投放网络作为“菜篮子”市场供应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选择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养殖、屠宰、加工及批发零售企业,签订应急投放协议,建立加工投放网络,对没有建立应急投放网络的,要追究“菜篮子”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责任。
  二、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节日市场情况
  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34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和重要副食品销售量的统计监测工作,继续认真执行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监测日报制度,深入分析副食品市场供需状况和价格走势,在市场出现价格暴涨或脱销、断档等情况时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直接报告商务部。加强黄金周期间市场运行分析,详细了解本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热销商品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客流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07年10月7日上午11点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三、组织商品货源,增加市场供应
  加强与铁路、交通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流通企业落实运销渠道。组织指导企业积极备货,适当增加库存。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投放储备肉,落实专人负责并优先供应高校食堂,确保猪肉等副食品不断档、不脱销。做好猪肉替代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副食品展销会,增加禽、蛋、水产品及豆制品等上市量。深入研究市场消费结构变化趋势,组织增加适销对路的“名、优、特”商品供应,在交通不方便的居民生活区增设临时销售点,方便群众购买。切实做好高校食堂供应工作,帮助建立食堂采购平台、定点直供等工作机制,切实维护高校食堂饭菜价格稳定。
  四、严格行业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巡查和重大事件报告等制度,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应的各类市场问题,要及时掌握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从快处理。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处理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落实商务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健全市场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深入做好“三绿工程下乡”工作,加强农家店的经营管理,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集中精力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深入屠宰场进行检查,杜绝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上市流通。集中开展一次酒类市场专项检查,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节日期间餐饮市场供应管理,重点做好中小餐馆、乡镇餐馆的卫生监管。
  五、抓好安全工作,规范经营行为
  加强商场(店)、宾馆、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完善大型展销、促销等活动的应急预案。加强节日期间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管理,规范企业促销行为,提倡明折明扣,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曝光违法案件,揭露欺骗手法,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的意识和能力。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本案应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
陈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陈某于当日便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接受劳务者李某等人,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不久,原告陈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对于陈某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中止诉讼,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有人认为应终结诉讼,由其近亲属另行起诉。
要弄清本案适用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首先应弄清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出现以下情形,诉讼中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而终结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终结诉讼主要适用于: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从上述关于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似乎本案应适中止诉讼,待其继承人明确是否参加诉讼再决定恢复诉讼还是终结诉讼。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应终结诉讼,然后由其近亲属另行起诉。原因在于:1、请求权基础发生变化。陈某起诉李某等人时其请求权基础是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权受到伤害;陈某近亲属起诉要求李某等人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陈某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2、请求项目发生变化。陈某起诉时其要求李某等人赔偿的项目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陈某近亲属起诉时的赔偿项目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二者的项目明显有区别。3、赔偿权利人发生变化。陈某起诉时的赔偿权利人为陈某本人,现陈某去世后赔偿权利人不再是陈某,而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毕竟本案不同一般的案件当事人死亡的情形,本案的原告死亡,直接导致了请求权人及诉讼请求发生变化,这与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来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根据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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