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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7:43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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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信发[2006]700号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根据《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重要专项规划。《规划》简要回顾了“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和主要成绩,分析了当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是做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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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目 录



  一、“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简要回顾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1、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建设阶段
  2、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3、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绩

  1、确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法律地位
  2、建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3、构建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4、推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

  (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2、《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推广
  4、信息服务内容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商务工作需要
  5、公共信息服务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纵横交错、合理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三、“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遵循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内容

  四、“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

  (一)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2、完善制度保障
  3、加大资金保障
  4、做好基础保障

  (二)重点工程

  1、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
  2、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工程
  3、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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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供公共商务信息产品为手段,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承载我国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体现公共财政原则的贸易与投资促进措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商务工作的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我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简要回顾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经历了从局部到整体逐步推进的过程。

  1、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建设阶段

  2000年6月,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标志着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服务工作正式开始。2000年8月,通过招标产生的5家项目承办单位分别与政府签订了承办合同。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创造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这样一种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的模式。

  2、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随着社会公众对信息需求的增加,单个项目已满足不了这一需要。在国家财政部的支持下,2001年设立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并由原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资助包括中国贸易指南在内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

  3、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2003年3月,商务部成立后,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更名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公共信息服务由单纯的外贸领域扩大到整个商务领域。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都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绩

   “十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组织机构建设、系统运行机制建设、信息体系构建以及信息服务产品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斐然成就,成为我国商务工作发展的重要支撑。

  1、确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法律地位

  2004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这不仅是对“十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充分肯定,而且在外经贸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作为一项贸易促进措施有法可依,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2、建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以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为实现对各信息服务项目的科学管理、促进各项目的良性运行、确保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3、构建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按照“公共财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统一标识、科学决策、追踪问效”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信息服务项目合同制承包的方式,汇集了众多社会优秀机构参与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数据采集中心、数据合成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及法律咨询和审计等机构,使得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能够协调有序地运转。据统计,“十五”末期,已经获得执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机构有13家,直接从业人员达300余人。

  4、推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

  截至“十五”期末,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商务部政府网站为主体,专业数据库、业务指南及其他专业信息产品为一体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内容体系。其中,商务部网站建设成效显著,基本集成了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所有数据,已经成为综合性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门户站点和社会公众认可的权威性公共商务信息平台,是海内外商务界人士了解中国经贸政策、获得最新商务信息的首选门户网站。商务部网站的点击率不断提升,到“十五”期末的2005年,网站年点击率达到31亿次,列世界政府网站排名第6位。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以国际商情市场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为主要内容,突出了国际商务的特点,成为我国社会公众了解国际市场的便捷窗口和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尽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亟需在“十一五”期间得到解决。

  1、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尚没有整体规划进行指导,这就增加了该体系在建设内容、建设速度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2、《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公共信息服务虽然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推广

  目前,随着互联网高效、便捷、低成本优势的日渐显现,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推广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进行。但由于我国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总体水平较低,地区间、城乡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很多偏远地区及广大农村无法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地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贸易信息等。

  4、信息服务内容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商务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现状是:服务水平不高与资源浪费并存,重复劳动和不成系统的信息服务局面并存。一方面是信息内容尚不全面,信息服务体系的结构尚有待调整,信息服务产品还没有升级,从而导致向企业提供的国际市场信息零散,不能满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和贸易促进机构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等各种渠道的公共商务信息存在同水平重复转载、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协调和分工,这些势必都会影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效率。

  5、公共信息服务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纵横交错、合理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国家层面的公共商务服务体系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组织架构上都已基本成型。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本地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但是,一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由于缺少专项资金保障,迄今仍未建立起必要的公共信息服务组织机构,使得信息获取及发布渠道不畅,进而影响到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进一步推广、充实和完善,难以形成顺畅通达的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十一五”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为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未来5年,我国商务工作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地区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发展水平的差距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应致力于解决城乡间信息不平衡、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并最终消除信息鸿沟。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针对农村市场提供满足“三农”需求的各项信息服务,在引导和方便农民推销农副产品,购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促进工业品下乡,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同时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将公共商务信息推向农村,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发掘农村消费潜力,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这也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向纵深发展,将触角伸向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树立政府形象,打造透明、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和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未来几年,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划和组织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就成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重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地发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建立起全面、快速、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分类科学、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快速反应、深刻分析、符合实际的预测、预警系统,由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中介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市场监测队伍,为社会提供权威的信息服务,为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作用;建立产业预警应急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步伐的加快,坚持开放促发展,在更高的层次上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成为新时期商务工作的核心任务。

  商务工作未来的发展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更广泛的领域、更高的层面,以质量更优的服务产品满足企业、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面、及时、准确、有深度的商务信息服务,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当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可靠的技术保障,使信息服务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得以实现。

   

  三、“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性,着力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保障体系、信息内容体系和推广应用体系,重点加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体系完善、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为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动“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服务。

  (二)遵循原则

  “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遵循的原则是:

  1、公共财政原则: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以国家和地方的公共投入为主,以提供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为主。

  2、需求导向原则:所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的设立与发展,都必须以绝大多数的企业、公众的需要为前提,并根据企业、公众的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3、科学高效原则:要坚持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合同办事;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协调发展原则:要努力解决城乡间信息不平衡、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并最终消除信息鸿沟,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将建成受众群体最多、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权威性强、顺畅通达、高效快捷、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具体目标为:

  进一步完善公共商务信息的结构,增加企业急需的国别贸易环境、国外经济合作机会、跨国经营风险评估等类别的信息。

  加大对信息的处理、分析力度,增强公共商务信息的引导性和权威性。

  提高信息的更新频率,缩短更新周期。对境外敏感性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一般性信息一年更新一次。

  增强公共信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增加外文版本,以便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触角伸向农村,使全国所有的村级单位都成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的节点,以顺畅通达的信息引导农村生产和消费,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预计到2010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国际国内受益群体有显著增加,覆盖面更加广泛,商务部政府网站的年点击率达到100亿次。

  (四)主要内容

  1、进一步办好商务部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的数据集成和门户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和网上办事,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于公众。丰富网站内容,完善网站体系,办好商务培训网,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辟远程培训平台,解决各地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商务机构和商务人员在师资、场所、经费以及培训时空上的限制和困难。

  2、继续做好综合数据库建设。做好中国商品、世界买家和全国商品流通数据库的数据完善、更新和维护工作,新建全球法规、世界经济等综合性数据库。

  3、进一步办好“地方商务之窗”。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各自维护、同步发布”的原则,加强地方商务之窗的使用培训,不断完善栏目设置,争取“十一五”期间所有地方商务之窗都能正常维护运行并产生良好效果。

  4、做好公共信息资源的推广使用。通过网站、报纸、光盘、推介会、服务热线等方式,加大公共信息服务产品的推广使用力度。在有条件的特派员办事处,试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继续办好《中国省市商务概览》。

  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外信息交流和互换。进一步办好中外合作网站,利用多双边交流和磋商,建立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推动政府间信息资源的互换共享,增加信息渠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十一五”时期,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制度保障、加大资金保障,同时实施一批大型主体项目,加快建设步伐。

  (一)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五”期间,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组织机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主管机构,发挥政府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特别是贸易促进组织、信息中心、商协会的作用,引导其从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方式,选择社会上优秀信息服务企业承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鼓励信息服务企业对公共信息产品进行再加工,提供有偿增值服务;为社会信息服务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产品创造条件,进一步挖掘信息服务产品的价值。

  2、完善制度保障

   “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公共信息服务的规定,制定《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条例》,依法保障公共信息服务工作。要根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从立项、编制预算、策划论证、招标、执行、费用确认、绩效考核、项目验收及拨款整个项目管理流程的有效管理。

  3、加大资金保障

  (1)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国家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投向,通过项目方式逐步向基层倾斜。推动基层特别使农村村级信息化基础设施改善,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辐射到村。

  (2)“十一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将进入承前启后、快速发展时期,不仅已经建成的网站和数据库需要维护,而且尚有诸多的信息服务空白亟待填补,对资金的需求无疑会急剧增加,需要中央财政增加投入。

  (3)通过宣传引导推动方式,鼓励各级地方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设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加大对地方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基础设施。

  4、做好基础保障

  加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一五”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工作并对外发布,以摸清家底,为科学决策服务。

  加强对各类商务人员特别是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适应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人才培训制度,采取远程教育、现场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方式,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人力资源保障。

  (二)重点工程

  1、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

  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把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推广到农村,“十一五”期间,将开展以广大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收集发布农村商务信息为方式,以促进农副产品和生产生活资料流通、发展贸易为主要目的,以公益性、非盈利性为基本特征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1)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大力推进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引导和方便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促进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2)主要任务

  ——在商务部网站上建立“新农村商网”,以信息发布、咨询互动和交易对接三大功能为主要手段,整合发布农村、农民需要的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同时设立“省市新农村商网”网页,收集和发布当地农村商务信息。新农村商网的信息内容以农村流通信息为主,同时与有关涉农部门开展信息合作,积极链接和推介各相关部门的农业生产、流通、科技、教育等信息,形成信息互补和共享,共同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创办《新农村商报》,立足于商务,面向农村和农民,以“农村流通”为特色,推动商务信息到村到户,为我国广大农民提供有关农村市场和商务政策的资讯服务。通过及时、实用的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务,帮助农民了解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产量、价格等生产和流通情况,协助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畅、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促进农副产品附加值提高和品牌培育,更好地引导农村消费和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商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

  ——建设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收集信息、发布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站的辐射作用,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覆盖到农村。

  (3)工作目标

  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不向农民收费,不给农村增加负担;以政府推动、引导和示范为重点;抓好试点、注重实效、逐步扩大、分期建设。2006年以中部省(区、市)为主,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十一五”期末在全国全面铺开。

  2、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工程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起点,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这既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该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将在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基础上,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及其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流通产业进一步加强监测,继续完善监测准确、分析深刻、预测科学、反应快速、调控及时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1)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准确监测,加工、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2)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各项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监测法制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权威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形成快速高效、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科学预测的分析预警系统,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系统;建立一支由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企业、专家等组成的高素质的市场监测队伍,不断拓展监测领域,提高智能水平,加快成果转化,增强调控能力。

  (3)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建立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城乡市场监控体系,监测网络覆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90%以上地市、30%以上县,样本企业达到30000家,使该体系成为权威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及时反映市场走势和变化的晴雨表,提高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居民消费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健运行。

  3、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建立预警应急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一个完备、科学的产业安全数据库,是商务部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对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1)指导思想

  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连续跟踪,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发布相关信息,为产业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主要任务

  首先是建立覆盖重点产业、产品和企业、包含生产、效益、技术水平和进出口等内容的较为完备的数据库,为产业安全状况分析和竞争力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其次是形成一套指标科学、方法先进、预测准确的产业数据处理与评价体系;第三是搭建产业安全数据信息应用平台,及时发布产业安全状况和产业竞争力动态,为政府、行业、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将通过建立和完善数据收集体系、数据加工体系、信息发布体系和专家体系来实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可行、预控有效。

  (3)工作目标

  试点启动时样本企业3000家,2006年年底达到1万家,2008年达到3万家;“十一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覆盖重点区域、重点产业、产品及其重点企业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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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五日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

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198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在本市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分隶属关系,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西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征地、拆迁等用地手续,并与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用地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地合同”届满仍需延用土地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延用手续。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具体情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无偿收回土地,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扩大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的;
(四)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企业撤销或外迁,未及时交回土地的;
(六)“用地合同”签订后连续两年不使用土地的;
(七)“用地合同”到期,未办理延用手续继续使用土地的。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用地争议,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调处或仲裁。争议双方如不服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或仲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仲裁书之次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使用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市政设施配套费等。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按照用地面积、地理位置、使用性质等因素分为五级六类。具体标准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不便计算的,按月营业额(产值)的1%至3%征收。
场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计征。基建期间减半征收,但减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除市区繁华地段(城内六大干线和四关正街沿街地区)外,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企业,能源、交通及非盈利性质和社会公益事业,可不予征收场地使用费。
(二)其他一般生产性企业,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不予征收场地使用费,以后年度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缴纳场地使用费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缓、免。
第十三条 场地使用费由企业法人缴纳。合营企业中方以土地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的,由中方合营者缴纳。
第十四条 场地使用费按月计算,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于6月15日前缴清,下半年于12月10日前缴清。逾期缴纳者,按日加收所欠费额的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凡合同中已确定场地使用费的,按原合同执行;合同中未确定场地使用费的,按本规定标准补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何种原因中途歇业、停办的,应提前到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止使用土地手续,以前已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用地,参照本规定办理,场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5%缴纳。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统一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场地使用费收入”科目直接解缴市金库,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论民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两权分立机制的构建

邓久发 李周珍


  [摘要]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全国法院系统积极开展执行工作改革,建立执行分权机制已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权概念及特征的把握,从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立运行改革的意义、分权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阐明了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的内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两权制约等方面的内容,探索建立符合法院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分权运行机制,以执行公正为核心,以公开、高效、廉洁为目标,从体制上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 执行权;裁决权;实施权;两权分立

  长期以来,由于对执行工作的特殊性、独立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延伸,采取超职权主义的执行模式,过分强调执行权实施的结果。执行权的高度集中行使,一方面造成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期望值过高,不管什么原因出现执行不能,当事人都归咎于法院;另一方面,执行案件分配到承办人后,从调查被执行财产到采取执行措施,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到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从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到审查对民事制裁措施的复议申请等,都由执行员一人作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无法从权力运行机制上保证执行公开、公正,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滥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力不受制约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对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将传统的执行权分解为实施权和裁判权并分权行使非常必要,是构建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行权滥用,最终实现执行的公正和效率的关键。
  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
  民事执行权,指国家民事执行机关在特定的条件下为落实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所依法享有的.指向性明确且极具强制性的一种权能。[2]
  (二)民事执行权的特征
  民事执行权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强制性。民事执行权是当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为手段,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国家权力,与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相对应。强制性是民事执行权最为重要的特征,是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2.专属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因此,民事执行权是专属于国家的。但是,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国家无法直接行使民事执行权,所以需要以法律形式将该权力授予专门的国家机关,由其直接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民事执行权的专属性特征,能够保证国家统治权的完整性,与其他国家权力共同实现国家职能。
  3.制约性。虽然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但其作用于私权领域,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因此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受到私权的制约,以体现公权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比如在民事执行权的启动方面,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外,其他案件一般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执行程序。不仅民事执行权的启动要受当事人处分权的制约,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也能对权力运行产生实质的影响,例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等行为能够产生相应的中止执行及终结执行的效力。
  二、 构建执行权两权分立运行机制
  建立执行两权分立制度,就是使传统执行权一分为二,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纵观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也都是分立行使的。[3]
  (一)执行实施权的主要内容
  1.调查权。调查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保障执行实施的重要条件。执行程序中的调查权包括:查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责令被执行人据实报告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执行人员在进行调查和调查遇阻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排除妨害等。
  2.实施强制措施权。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根据金钱、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等不同的执行对象,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收入等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财产处分权。对已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行使实施权的执行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委托评估后决定采取强制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措施。
  4.其他执行实施权。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执行实施行为还包括:执行财产变现后价款的发放;执行款项的收取与支付;参与执行中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财产的分配;送达执行中的各种法律文书;对执行案件提出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建议等等。
  (二)执行裁决权的主要内容
  1.审查权。执行机构接到执行案件后,首先要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执行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已生效,执行当事人是否合格,申请执行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等。经审查确定申请执行的权利确实存在,即作出执行裁定,开始对债务人的执行。
  2.执行异议裁决权。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如对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异议、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的异议等,执行人员有权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裁决。
  3.参与分配裁决权。参与分配中需裁决的事项主要有: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法定优先权、法定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加分配,是否准许的决定;执行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分配有不同意见时进行裁决。
  4.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终结执行的裁定权。在执行过程中,当发生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时,执行法官有权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
  5.复议决定权。按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之规定,当事人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为充分保障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许多法院在有关规定及流程管理中还增加了对执行裁决不服的复议程序。
  6.其他重大事项裁决权。执行程序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还包括: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担保的审查和接受;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等。
  7.执行复查权及纠错权。目前因执行救济制度不健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在执行中受到侵害时,更多的是向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以及向人大、检察院提出执行申诉,申请救济。对这类申诉,应有专门的机构、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如发现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错。这些也应属于执行裁决权的范畴。
  (三)执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构想
  构建执行权两权分立运行机制,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交由不同的部门行使,贯彻分权运行的理念,进行两权分工与合作,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要确保两种权能的有效发挥,执行实施机构与执行裁判机构必须分离,即执行局与执行裁判庭并列。[4]笔者认为,法院内应设职级并列的执行庭和执行局,二者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同时,要按照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属性,遵循其权力运行规律,对行使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组织与人员进行合理安排。
  1.设立执行庭。执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裁判活动。[5]裁决权的行使对实施权起决定和引导作用。[6]执行裁判权由专门设立的执行庭行使,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体和程序争议进行裁决。上下级法院执行庭各自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上级法院执行庭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决进行事后监督,以保证执行法官的独立性。执行庭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执行法官,归入法官序列,与其他审判庭室的法官按照同一标准选拔和任命。为避免法院机构膨胀,执行庭可由原执行程序中进行执行裁决的人员组成,并将其从原执行机构中剥离出来,列入审判序列。民事执行裁决机构独立设置,较之于其在执行局内设置,优势在于保证民事执行权的有效分权,发挥民事裁决权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作用;执行裁决权由专门的执行法官行使,较之于民事执行裁决权由其他业务庭的法官兼任行使,最大的优势就体现在效率上。执行法官熟悉执行工作,熟悉案情,没有其他审判业务分散精力,能够在发挥专业优势的基础上迅速做出判断和裁决,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同时,在执行裁决庭配备一定数量的书记员,辅助法官并从事文书送达等事务性工作,保证执行法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2.设立执行局。在法院设执行局,由执行员负责民事案件的具体执行工作,其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遵循行政权运行的规律。执行局与法院内其他审判庭室互相独立,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局之间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便于集中各局资源,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的局面。上级法院执行局可依法对下级法院执行实施权的具体行使情况进行事前和事后监督,发挥内部监督的效率优势。执行员列入公务员序列,按照公务员标准统一进行选拔、任命和考核。执行局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各地执行权行使的实践及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执行局配置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听令于执行员,不具有独立的意志。这种制度安排可以在保证执行改革稳定性(即执行权仍由法院行使)的前提下,在法院系统内进行最大程度的分权,达到执行权内部制约的目的,同时也为执行权配置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实行执行权两权分立运行机制的意义
  执行分权模式,是执行机构改革中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立运行,打破了原有的集权式的封闭的运行机制,使民事执行权的行使更具民主性和开放性,其合理的分工,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通过分权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的良性运行机制,是权力运行更加顺畅的保证。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立运行机制的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实现执行资源优化配置
  在两权分立的机制运行模式下,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依据不同权能的特征配备不同的执行人员,根据其个人的不同特点安排不同的执行任务,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取得执行代价与执行收益的最优化平衡。两权分立运行确保了高效办案,主要表现为:
  1.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对于有执行条件且不须进行裁决的案件,由有执行实施权的办案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从而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执行难度较大,且需要做出裁决的案件,投入相对精干的执行力量,由执行裁决组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地行使审查、裁判权。
  3.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质效。对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受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限制,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的线索,可以采取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依法确认,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活动,将继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责任转由申请人承担,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随时行使强制请求权并恢复执行。对此类情况的案件除恢复执行的外,不再投入执行力量,以避免因进一步无效投入造成执行资源的浪费。
  (二)最大限度确保执行程序公正
  在执行程序中,程序法具有优于实体法的地位,执行程序具有高于执行结果的意义,执行程序公正与否可以作为评判执行结果的依据。对涉及执行异议、监督机构关注、当事人上访、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明文规定等情况,一律经过执行听证,依法赋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有利于执行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平等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监督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执行程序的监督。
  (三)改善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传统的执行权运行模式存在的弊端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一起执行案件交给执行员后,整个执行过程均由执行员一个人说了算。由于执行员手中的权力过大且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造成错误执行,甚至违法执行,同时也使外来的不法干预有机可乘,致使执行的司法独立无司法保障。实行两权分立机制,分流过于集中的权力,能有效改善这一问题。
  (四)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杜绝执行干警违法办案、实现执行公正
  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执行案件由一个人说了算,监督软弱无力,导致执行乱、乱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执行员或怠于行使执行权滋生执行难,或滥用执行权出现执行乱。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低下。因此必须改变执行权集中行使的状况,分解执行权,实现权力制衡。执行分权,不但有两权的制约,而且也带来了执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从而促进执行工作的廉洁性。
  (五)提高了执行法官依法执行的水平和能力,增强了执行法官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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