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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9:49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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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2〕8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26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的受理和调查。
第六条 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示其所属各处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主要责任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的标示牌或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的胸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时,应无偿提供。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有关行政机关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理,提倡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向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申报备案。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予以指出。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及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上级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上级领导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能低下,行

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责成纠正。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办公桌上不放置标示牌或工作时间不佩戴胸牌,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
(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四)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二)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刁难、训人、骂人的;
(五)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五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监察部门或所在行政机关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机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所在行政机关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规定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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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7号


永修县、湖口县、都昌县、星子县、庐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

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公告》精神,切实加强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确保采运砂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及《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协调执法,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利责挂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市采砂办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鄱阳湖九江水域的采砂行使统一管理权,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沿湖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沿湖县(区)采砂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市采砂办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协助和配合做好采砂现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成立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市采砂办主任担任指挥长,沿湖县(区)分管县(区)长和市采砂办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沿湖县(区)采砂办主任和市采砂办综合协调部、计划财务部、生产安全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监督检查处(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在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

指挥部下设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和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分别负责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监督检查、综合执法与可采区生产经营管理、现场监管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第五条 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人员组成与装备保障

(一)人员组成。从市水利、公安、海事、港航等部门具有执法资格的人选中,抽调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设队长1人、副队长2人、执法人员10人。

(二)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的主要职责

1、负责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的协调执法和监督检查指导。

2、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开展采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4、对出入鄱阳湖九江水域的采运砂船只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采区采砂船按“五定”要求作业,责令未经许可进入采区的采砂船,按指定地点集中停靠管理。对违法违规的采、运砂船进行依法处理,并促其补缴相应的税费。

5、抓好鄱阳湖九江水域禁采区和禁采期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6、搞好鄱阳湖九江水域治安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欺行霸湖、非法收费、敲诈勒索、拦船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7、做好与省运砂流动检查点的配合协调工作。

8、及时向指挥部和市采砂办报告工作。

(三)装备保障。配备执法船3艘,艇4艘,救身衣、救身圈若干。

第六条 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装备保障与运行安排

(一)人员组成。在沿湖的永修县、都昌县、星子县、庐山区、湖口县分别设立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由市采区办根据采区大小、采砂船数量和控制开采量等因素确定人员数量和素质条件要求,按照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利责挂钩和属地原则,分别从海事、港航和所在县(区)水利、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设所长1人,由市采砂办副主任兼任;副所长3人,由市采砂办生产安全管理部部长、市场营销部部长和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主任担任;工作人员若干人。

(二)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主要职责

1、负责可采区生产经营管理与现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以及采砂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采砂管理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确保采砂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廉政安全。

2、宣传贯彻采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检查采砂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砂许可证或有关批文,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涂改等情况。

4、检查采砂船及其采砂设备是否与被许可的船只相符,检查采运砂船是否安全适航,是否按规定设置标识和显示信号。

5、检查采砂船的技术人员及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审查采砂船的采砂作业方案和计划,确保采砂作业按采砂许可证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7、检查采砂船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采砂船是否在批准的采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和开采控制高程进行采砂作业;

9、检查采砂作业是否按照要求处理弃料、排污及生活垃圾;

10、检查采砂船和运砂船在作业现场的生产、停靠、装载、进出采区等是否遵守规定。

11、对采砂船的作业和运砂船的装载,出入采区的秩序进行监管,并对生产、销售装载的湖砂进行计量核定和签证;

12、依法统一征收税费,依法查处拒缴、拖欠行为;

13、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与查处;

14、对离港运砂船,查验采运砂相关票据。

15、如实记载现场监管情况。

16、及时向指挥部和市采砂办报告工作。

(三)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下设三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保障组:设组长1人,由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主任兼任;副组长2人,由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和渔政分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炊事员、管理员、船员等)若干人。负责协调采区管理各项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2、生产经营管理组:设组长1人,由市采砂办市场营销部部长兼任;副组长1人,由采区所在县(区)水利局副局长担任;票据管理员3人,由财政、海事派员担任;总收费员3人,由港航派员担任;总计量监督员3人,由采区所在县(区)水利局派员担任;站泵计量员收费监督员若干人。负责采砂生产管理、计量收费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燃料供应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组下设若干个计量收费监管班。每个班负责对1-10艘采砂船的计量收费监督工作。每个班设班长1人,由由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派员担任;副班长1人,港航派员担任;站泵计量收费监督员按每艘采砂船3人配备,由港航和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派员担任。计量收费监管班负责对采运砂船的采运砂进行计量核定和经营收入与部门规费的收取等工作。

3、安监纪检保卫组:设组长1人,由市采砂办生产安全管理部部长担任;副组长2人,由采区所在县(区)水上公安派出所长和采区所在乡镇派员担任;纪律监察员2人,由市和采区所在县(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担任;安全生产监督员2人,采区所在县(区)安监局派员担任;安保员6人,由采区所在县(区)公安部门派员担任。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区维稳、纪律检查、票据查验、安全保障、事故处置等工作。

(四)装备配置

每个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部,由市和所在县(区)各安排1艘,作为执法船为现场监管指挥船。同时,根据需要从海事、港航调配执法艇数艘。

(五)运行安排

1、采区生产作业时间每天14个小时,从6:00至20:00。实行两班现场监管制,即首班从6:00至13:00,末班从13:00至20:00。

2、对每艘采砂船,实行计量收费监督员旁站式管理。

第七条 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人员由市采砂办统一培训后上岗。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和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的工作经费在采砂经营收入中统一安排,核定基数,包干使用。

第九条 统一规费征收。对水利、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的采砂规费,由相关部门委托市采砂办统一收取。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砂石市场销售定价机制。采砂现场交易的砂价由生产经营管理组根据砂石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征询采砂船主与运砂船主双方洽谈的意见,向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提出决策依据;再由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拟定当日采区的统一价格,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采砂计量收费与生产作业管理机制。采砂计量由站泵计量收费监督员、采砂船主与运砂船主三方签字核定。采砂经营收入和部门规费收入,由站泵计量收费监督员按照指挥部批准的统一价格与国家有关规费收取标准,向采运砂船主办理开票收款手续后,方可生产作业。每个站泵计量收费监督员下班时,必须将所收款额全部上交到总收费员,并将当日生产、销售、收入等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市采砂办生产安全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十二条 采砂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以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一丝不苟、严谨认真的态度,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切实做好采砂生产经营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采区现场监督监管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市采砂办《采砂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禁止打朴克牌、打麻将,禁止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 对违纪的采砂管理人员,一经发现,情节轻者按《采砂管理人员违纪处罚若干规定(暂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市采砂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并负责解释。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民航事业单位飞
行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二)。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附表一: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职务等级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
|一级飞行员|401 |431 |461 |491 |521 |561 |601 |641 |681 |721 |761 |801 |841 |881 |921 |961 |1001|
|-----|--|--|--|--|--|--|--|--|--|--|--|--|--|--|--|--|--|
|二级飞行员|312 |332 |352 |372 |392 |422 |452 |482 |512 |542 |572 |602 |632 |662 |692 |722 | |
|-----|--|--|--|--|--|--|--|--|--|--|--|--|--|--|--|--|--|
|三级飞行员|260 |274 |288 |308 |328 |348 |368 |388 |408 |428 |448 |468 |488 |508 |528 | | |
|-----|--|--|--|--|--|--|--|--|--|--|--|--|--|--|--|--|--|
|四级飞行员|236 |248 |260 |278 |296 |314 |332 |350 |368 |386 |404 |422 |440 |458 | | | |
----------------------------------------------------------
注:1、此表适用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受聘的飞行专业人员。飞行专业人员包
括:飞行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2、根据人薪函〔1988〕2号文件的规定,民航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30%,其提高
后的工资标准对应表见附表二。

附表二:提高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职务等级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
|一级飞行员|521 |560 |599 |638 |677 |722 |774 |826 |878 |930 |982 |1034|1086|1138|1190|1242|1294|
|-----|--|--|--|--|--|--|--|--|--|--|-----|--|--|--|--|--|
|二级飞行员|406 |432 |458 |484 |510 |549 |588 |627 |666 |705 |744 |783 |822 |861 |900 |939 | |
|-----|--|--|--|--|--|--|--|--|--|--|--|--|--|--|--|--|--|
|三级飞行员|338 |356 |374 |400 |426 |452 |478 |504 |530 |556 |582 |608 |634 |660 |686 | | |
|-----|--|--|--|--|--|--|--|--|--|--|--|--|--|--|--|--|--|
|四级飞行员|307 |322 |338 |361 |384 |407 |430 |453 |476 |499 |522 |545 |568 |591 | | | |
----------------------------------------------------------



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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