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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45:04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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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暂行办法

铁道部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暂行办法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一、快运货物运输计划的审批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应纳入月度货运计划组织装运。对计划外要车,需报部批准。
为便于掌握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均衡开行,各铁路局在上报旬计划的同时,应将该旬计划开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列数和开行日期报部,由铁道部平衡后,下达给各有关铁路局。
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运行组织
月、旬计划批准后,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掌握,在保证重点急需物资运输的前提下,按计划开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始发前,各铁路局应将列车编组内容(到站、品名)、重量、计长及时上报铁道部,同时,电报通知到达局。各级调度对该种列车要重点掌握,确保正点运行,遇有晚点时,要采取措施恢复正点,并将运行情况分阶段上报行车调度。
三、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编组内容的规定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是高质量远程直达列车,其编组内容必须符合快运货物的有关规定,不准编挂需要上水、加冰的鲜活货物车辆(751、753、755次除外)。为此,对编组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1.各局编开到广州北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其基本组为广州北及其以远,重量3500吨以下,计长57.0,其不足部分以衡阳及其以远车流补轴。
2.各局编到其他到站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应按下列三种编组内容办理:
(1)到达同一卸车站;
(2)到达同一枢纽各站;
(3)到达同一区段内的三个到站(枢纽内各站卸的视为同一到站)按站顺选编成组。
3.各局经符离集口编开到上海局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其重量3700吨不算欠轴,应按满轴统计。
快运列车需要补轴时,由各级调度通知有关站做好准备。补轴车流限与快运列车同一到站及其以远车流。
补轴确有困难时,不按欠轴统计。
4.遇有特殊情况,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四、选定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运行线同调度命令,下达给有关铁路局。
五、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根据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实际开行列数,每月给予各级调度及有关人员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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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二月三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对各镇(街道、经济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区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本区政府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签订目标控制责任书情况;制定和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完善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奖励措施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府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立和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事故查处制度,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人亲自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情况等。

3、落实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情况;建立和落实事故报告制度情况。

4、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保障情况。包括: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部署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5、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整改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计划;成立组织机构;保障宣传教育经费;组织具体的活动内容等情况。

7、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督办的事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令督办的事项,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办)、省安监局交待督办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交待督办的事项。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佛山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佛府办〔2006〕86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市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质监局、农业局、教育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和佛山市海事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完成控制指标情况:对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监管任务的部门,考核指标和监管任务的完成情况。

(2)落实责任制情况: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下属机构、单位和分管行业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专项整治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否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整改措施并取得成效等。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计划;是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安委会其余部门参照上述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相应调整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3月份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对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年终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自评考核

每年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前,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在考核前20天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年终考核

在各有关单位自评考核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根据考核方案到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检查,也可视情进行抽查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并将考核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到被考核单位。

7、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明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三)平时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平时动态考核与实际考核相结合,将各区、市有关部门平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国家安监总局、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办)交办的督办事项。

2、是否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指示精神。

3、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省、市安委会通知交办的安全生产书面报告(总结)、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等事项。

四、考核评价

根据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情况评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总成绩。年度考核总成绩由年终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相加得出,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考核通报的重要内容进行通报。考核成绩优秀的,市政府依据有关奖励办法实施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或行政问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相衔接的原则;

(五)保障标准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明确制度,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应保尽保。

(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议、上报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农村户口,其家庭年人均实际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其成员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和对象。在确定保障范围和对象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分重点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助。

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妇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四)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

(七)经市(州)、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拥有同一个户口本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 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2.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3.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以及直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用等财政性补贴。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见义勇为奖金;

4.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要支出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日常用品、用水和用电等费用;

(三)当地物价水平、消费能力和财政状况。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补助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标准和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金分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并按省统一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到户到人。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每年组织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核查。由村评议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核算,按困难程度分类分档。

(三)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困难对象名单等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四)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委托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农村低保金个人储蓄折(卡)》,登记造册,统一编码建立低保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政府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和补助标准公开。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十九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挤占、贪污、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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