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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23:46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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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第三条 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六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进交易市场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并且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单证。
  第七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从交易市场携带出的台湾商品中,每人每日带出的香烟不得超过4条(800支),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的酒类商品不得超过4瓶。
  第八条 从境外运入交易市场的货物和从交易市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交易市场内运往市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九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进口、台湾居民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出口以及进出交易市场专用码头的船舶,由海关按照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与专用码头之间运输台湾商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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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业经2008年4月1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激励和调动市直部门或单位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上争取引进资金是指各部门或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省以上部门或单位争取,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种无偿和有偿资金。
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市政府按引进资金额度给予部门和单位经费补贴。
(一)无偿资金:
1、引进资金1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补贴20‰;
2、引进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补贴20‰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整数的不进档)提高补贴标准5个千分点;
3、100万元以下的一事一议。
(二)引入有偿资金的,按《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最高补贴资金为100万元,多个不相隶属的部门或单位为同一项目争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划分经费补贴数额。
(四)经费补贴资金来源: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影响较大的项目,所需经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市主管领导提交市长办公会确定经费补贴数额。
第四条 对在争取和引进资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参照市委制定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争取和引进资金工作的考核认定:
(一)有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按当年争取资金超过上年的部分计算经费补贴。市财政局、发改委争取和引进资金经费补贴由市长办公会确定。
(二)其他非经济部门以当年实际争取的资金计算经费补贴。
(三)经费补贴以年度为计算期,按当年争取和引进资金的实际到位数额计算。
(四)补贴资金应用于补充部门和单位公用经费。
(五)下列资金不做为部门或单位争取和引进资金的数额:
1、国家及省规定有专门用途,每年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
2、各种救灾资金;
3、用于部门或单位自身建设的资金;
4、其他不应计入的资金。
(六)争取和引进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等部门认定。
第六条 在向上争取资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争取引进资金的部门或单位申请经费补贴年终需填写《向上争取引进资金补贴申报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同时还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下拨资金计划书、批件复印件;
(二)资金到位进账单复印件;
(三)资金投入使用凭证复印件;
(四)资金投入所在地的政府证明;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年度经费补贴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拨给各部门或单位。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将经费补贴拨给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九条 向上争取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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