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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1:20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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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规划

人事部


“九五”期间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规划
人事部


留学工作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学人员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留学人员工作,是我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大留学人员工作的力度,指导“九五”期间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人事工作1996—
2000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留学人员工作面临的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向国外派遣了25万留学人员,其中近8万人学成回国,17万余人仍在国外学习或工作。学成回国和尚未归国的留学人员是两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库。留学人才掌握世界先进科学技术,了解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又熟悉中国国情,愿意以所学专长为国服务。他们是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一支重要科技力量,同时也是世界各国人才竞争的主要对象。如何充分开发利用留学人才资源,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的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
一项重要工作。
2.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留学人员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几年来,在国家留学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各级人事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围绕以经济建设服务为中心,开拓进取,使留学人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事部先后制定下发了若干个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有效地指导
了地方和部门的留学人员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结合实际,在吸引人才回国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初步建立了一支热爱留学人员工作,热情为留学人员服务的工作队伍;留学回国人员越来越多,在各条战线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国家
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人数必将逐年上升,他们在经济建设各个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显著。
但是,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在全国开展得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还比较薄弱。留学人才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吸引在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方面还缺乏有效措施;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有待完善和提高等。留学人员工作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
巨。

二、指导方针和工作任务
3.“九五”期间留学人员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把工作的重点调整到充分开发利用留学人才资源上来,使各类留学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
的作用。
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留学人员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批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适合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留学人才;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的留学人员工作队伍。积极创造条件,
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具体任务是:
—建立完善留学人员工作制度和配套的政策法规
—培养造就跨世纪留学人才队伍
—建立留学人才智力信息市场
—支持建立和发展高科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支持建立多渠道集资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基金
—支持引导留学人员联谊会及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三、建立完善留学人员工作制度和配套的政策法规
4.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留学人员的特点,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留学人员工作制度。不断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
—健全、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置、调整制度。逐步做到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留学人员工作安置从单一运用行政手段到运用行政和市场两个手段,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研究制定《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分配办法》、《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调整办法》。健全、完善调整机制,促进留
学人员的合理流动,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建立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工作制度。了解和掌握在外优秀留学人才的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他们以短期回国讲学、合作,开展技术智力交流等方式为国服务。研究制定吸引在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办法及鼓励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的办法。
—健全、完善留学人员工作站制度。研究制定《留学人员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利用和发挥工作站的功能,拓宽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积极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和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实施、完善留学人员选派制度。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
—健全、完善支持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制度。做好申报、评审和拨款工作,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使其起到启动、催化作用,促进留学人员多出科研成果,并及时转化为生产力。
—建立同驻外使领馆定期交流留学人员工作情况制度。

四、培养造就跨世纪留学人才队伍
5.根据在本世纪末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一战略任务,积极从留学人员中吸引培养优秀人才,充实到跨世纪人才队伍中,进入“百千万人才工程”;同时吸引培养一批适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留学人才。具体措施是:
—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采取鼓励回国定居、投资办实业等办法,促进在外留学人才回流,加强在外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对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涉及到的工作、职称、辞职、退休、保险等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留学人才要大胆使用,将他们放到重要的岗位上培养、锻炼,并为他们再次出国考察、交流、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配合“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实施,做好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工作,对优秀留学人才,采取重点支持的政策,定向投入,重点资助。
—积极宣传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举办科技成果展览,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成就突出者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五、建立留学人才智力信息市场
6.做好留学人才资源的调查、评估、开发和利用工作。定期统计并发布国内外留学人才智力供求信息。到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留学人员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的现代管理信息系统。
7.建立留学人才智力信息市场,为留学人才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单位调整和开展人才智力交流提供社会化服务。第一阶段,建立起局部和区域性留学人才信息网络,初步实现国内大中城市和行业之间的信息传输。第二阶段,初步建立起辐射全国并与国际接轨的留学
人才智力市场。

六、支持建立和发展高科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8.鼓励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他们提供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投资兴办实业的基地。要充分利用创业园区,把留学人员在国外学到知识、掌握的技术、积累的经验和研究的成果等引进到国内。
建立和发展高科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工作分两步进行。当前,主要进行试点工作,研究拟定创业园区的运行模式、总体布局和管理办法,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创办具有孵化、转化、研究、开发等功能的高科技创业园区。在推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若干个有一定规模
的高科技创业园区。

七、支持建立多渠道集资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基金
9.以支持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为目的,支持地方、部门建立起政府支持与广辟社会资金来源相结合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基金,并加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创造综合效益,形成良性循环。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先按1:2的比例对人事部下拨择优资助经费进行资金匹配。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加大匹配比例。支持试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基金。发展有偿资助,实行资金滚动。扩大资助留学人员的人数和资助强度,保证重点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

八、支持引导留学人员联谊会及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10.要支持留学人员、社会有关部门参与留学人员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联谊会及学术组织。通过联谊会等形式,组织留学人员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通过联谊组织的活动,进一步沟通信息,密切联系归国留学生,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加强联络海外的留学人员和留
学生团体,努力拓宽他们同祖国联系的渠道。要使留学人员联谊组织成为留学人员之家,成为连接留学人员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桥梁和纽带。

九、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确保规划的全面实现
11.留学人才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综合职能优势,推动这项工作取得好的成绩。
按照使用、培养并重的原则,有计划、有目标的做好留学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对管理人员要进行现代科学技术、法律知识、计算机、外语等多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留学人员工作队伍的政策、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12.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前两年主要抓基础建设,要研究提出规划方案,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后三年主要抓提高完善,要形成一套制度化、法制化的工作机制。各地区、部门要根据规划精神,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阶段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要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规划的全面实现。



19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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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办法(试行)

(1996年7月30日中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我市国计民生、社会发展与进步,对我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深远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事项: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维护我市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依法治市规划;
(四)全民普法教育、国防教育规划;
(五)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及审计、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定方案;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预算变更幅度超过5%以上的方案,预算外资金含境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人口发展规划。
第五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和修编方案。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讨论本行政区域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事项,并可视讨论情况作出决定:
(一)工业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及非农用地的开发、使用规划;
(三)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整治的重大项目;
(四)矿产、森林、水资源保护规划;
(五)本市辖内江河水域水产繁殖与资源保护规划;
(六)本级政府单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公用事业项目和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侨务、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讨论本行政区域涉及面广,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事项,并可视讨论情况作出决定。
第九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讨论本级政府工作机构设置方案;审议通过镇、区行政区域的设立、划分、合并、撤销或更名的方案。
第十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讨论、批准本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协议。
第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讨论、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文件,有关机关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一个月送达,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行审议,再确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依据不足、资料不全,需作补充、完备的,有关机关应于15天内重新提交报告。
第十七条 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报告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不属于重大事项范畴的;
(三)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作出不审议或暂缓审议决定后,有关机关提出异议的,可于10天内书面解释,陈述理由,请求复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应于一个月内作出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必要时提交有关的附件、图表、资料。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如遇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办理,并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如违反本办法,对应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不提请而自行作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自行纠正;作出的决定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作出决定的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39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局网站信息工作,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简称网站)信息工作,促进中医药电子政务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保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所承担栏目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局政府网站和局办公业务局域网(简称内网)网站。
第三条 局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网站信息工作,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管理和网站内容的审核把关。
第四条 局信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办)负责网站信息收集、整理与更新,负责信息报送情况的统计,负责网站运行维护与技术保障。
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网站信息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上网信息应当以中医药政务信息为主,必须准确,注重质量,保证信息时效。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七条 网站栏目、内容及其页面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做到栏目适用、可读性强。网站主页面及主要信息栏目的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局政府网站各级栏目设置见附件1。
第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本部门工作动态和相关业务信息,做好网站栏目涉及本部门信息的更新与管理工作。涉及公文类信息(包括局发文件、局办发文件、局函、司函等),统一由办公室通过公文印制渠道收集。局政府网站各栏目保障部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部门一、二级栏目的调整或新增,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经局办公室批准后由局信息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司秘为局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工作的联络和本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部门通过内网电子政务信息审核系统,主动及时提供上网信息,并填写《局网站上网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定后送局办公室统一审核,经同意后由局信息办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上网信息审核,重要信息经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主要对信息内容的保密安全、服务对象、公开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局信息办应当做好上网信息电子和纸质材料的留存备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局信息办负责对直属单位以及有关媒体上网信息的收集、筛选和整理,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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